10月7日,記者從最高法有關人士處獲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解釋文件。此次,該解釋文件有望將疲勞審訊取得的證據認定為非法證據,並建立三重保障機制,防止此類行為發生:第一個是從禁止角度對每次訊問時間設限,不能超過12個小時。第二個是從保障角度要求訊問時間每天不低於連續8小時休息時間。第三重保障是明確被訊問人在訊問過程中有合理的休息、飲食等方面的權利。(10月8日新京報)
  所謂“疲勞審訊”是指採取熬夜、車輪戰等不讓犯罪嫌疑人休息等方法,從而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做法。“疲勞審訊”所獲得的證據,如果能作為非法證據進行排除,毫無疑問是法治的一大進步。但是,如何能真正將疲勞審訊所獲得的證據排除,是擺在司法者面前一大難題。
  長期以來,有關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近年來,非法證據的排除得到重視,但主要是集中在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等方面,疲勞審訊往往易被忽視。實際上,疲勞審訊的危害不容小覷,因為人的生理有個極限,到了一定的時間段不給予休息和相應的飲食,再強健的身體也難以抵擋,或許會就此屈從於偵查機關作出虛假供述。
  禁止疲勞審訊其實早就寫入法律之中,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但是,此條執行得並不理想。原因有三:一、並沒有規定必須保證必要的休息時間;二、所謂的“必要的休息時間”到底是多長也沒有明確規定;三、如果偵查機關沒有保證“必要的休息時間”,如何在法庭上進行確認,要不要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也沒有明確規定。
  基於以上原因,在現實中,能真正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寥寥無幾。就目前司法實踐而言,法官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往往是要求偵查人員出庭作證,但偵查人員大多不會認為自己是違法辦案;法庭也會要求出示同步錄音錄像,但是,在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前是否進行了疲勞審訊或者刑訊逼供就不得而知了;法庭或許還會要求出示傷情鑒定,但疲勞審訊是沒有傷情可驗。
  根據報道,此次司法解釋在《刑事訴訟法》基礎上,明確規定“必要的休息時間”是指每次訊問時間不能超過12個小時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每天不低於連續8小時休息時間。這種明確的規定,更有利於實踐中的操作,是一大進步。但是,如何能防範“疲勞審訊”,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一大難題,偵查人員通常會傾向於認為給予了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時間,而犯罪嫌疑人提出沒有給予相應的休息時間,卻無法進行舉證。如果這一難題不解決,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同樣會流於形式。
  在一些西方國家,“律師在場權”能比較有效地遏制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刑訊逼供和疲勞審訊,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有權要求律師在場,如此偵查人員就不敢隨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防範和遏制“疲勞審訊”,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法例,增設“律師在場權”。該條例規定,只要犯罪嫌疑人沒有在看守所的,無論是拘留還是傳喚、拘傳期間,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的,都有權要求律師在場,律師可以在可視但不能聽到的範圍內監督偵查人員的訊問,如果偵查人員沒有保障犯罪嫌疑人必要休息時間的,律師可以記錄在案併在日後提交法庭。如此,防範疲勞審訊才能落到實處。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
  楊濤  (原標題:防範“疲勞審訊”需“律師在場”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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